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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陆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朱某。

被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原告陆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1年春节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陆某。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并曾于1986年、1987年两次起诉离婚,后经和解结案,但被告未履行和解协议,夫妻关系没有好转,反而矛盾越来越深,争吵不断。甚至还发生被告挑拨离间原告与儿子间的关系,致使儿子殴打原告的事件发生,造成父子关系日趋紧张。原告不得不于2008年8月22日再次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11月20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之后,原、被告关系不但没有好转,反而矛盾更深。原告因无法忍受被告的辱骂、指责,被迫搬离原来住处。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位于某住房归原告所有,分割存款、股票、债券、基金等共同财产。

被告陆某辩称,婚姻情况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夫妻感情还是稳固的。2008年,原告参赌,把家里搞乱,但是,被告还是想保持家庭的完整,被告为了家庭付出很多。原告是个好人,但耳朵根很软。原、被告只是为了鸡毛蒜皮的事情,没有实质性的矛盾。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2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陆某。婚前和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现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于1986年、1987年两次起诉离婚,后经和解结案;2008年原告起诉离婚未果。

审理中,因原、被告对婚姻态度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风雨几十年,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基础应较好。原、被告现为生活琐事产生分歧,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谅解,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被告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从珍惜家庭考虑,给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但被告在生活中也应改进自己不足之处,体贴、理解原告。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陆某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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