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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仲某某。

被告王某。

原告仲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0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皎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0日第一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秦征、审判员诸建英、人民陪审员陈娟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8日第二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仲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自结婚以来,被告一直无固定工作,但其经常在游戏厅玩赌博机,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无法与被告进行正常的沟通。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为被告赌博输钱经常发生争吵。2004年12月,原告曾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向法院申请撤诉。2006年6月30日,被告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3月9日期满释放。释放后,被告仍不参加工作,并拖欠多家银行信用卡透支款。近阶段,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间无法进行沟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释放证明书、信用卡缴款通知书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理应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尽心尽职,但被告不务正业,双方经常为被告赌博而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因盗窃罪被判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近阶段,被告又下落不明,致原、被告无法进行沟通,化解彼此间的矛盾,由此判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双方所生儿子自出生后主要由原告尽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原告要求抚养儿子,可予准许。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仲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王某某随原告仲某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秦征

审判员诸建英

人民陪审员陈娟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晓琼

审判长秦征

审判员诸建英

代理审判员陈娟

书记员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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