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1995年3月1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2年5月27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4年9月25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23日被逮捕。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长喜、张素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8年10月27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杨艳杰(已判刑)等人在山城区X路X巷纸箱厂家属院,盗窃杨常青“欧翔”牌助力车一辆,价值2444元,“华丽雅”电动车一辆,价值1936元。
二、2008年12月18日凌晨,陈某某伙同杨艳杰、卢国防(已判刑)、李某科(另案处理)在山城区鹿楼化工厂家属院盗窃孙志良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三、2008年12月9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杨艳杰、卢国防、李某科在山城区棉纺厂家属院盗窃向立勇五菱之光牌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四、2009年1月1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杨艳杰、李某科在山城区X村(农村合作超市门口)盗窃李某平长安牌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五、2009年3月5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在逃)在山城区元泉加油站内盗窃徐志钢北京现代途胜越野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六、2008年12月16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杨艳杰在鹤山区X街一矿六号楼下盗窃孙部平五菱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七、2009年2月20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在安阳县X街村X街盗窃高亮北京现代雅绅特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八、2008年12月22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杨艳杰、李某科在安阳县X街村X街盗窃任小林北斗星牌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九、2009年1月25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等人在汤阴县X路X巷X号盗窃张光现代伊兰特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十、2009年1月25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等人在汤阴县X街粮食局家属院门口盗窃程洁北京现代途胜汽车一辆,车牌号京x,价值x元。
十一、2009年2月27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在中原油田采油一场家属区平房3区X栋X号门前盗窃丁立峰起亚牌越野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十二、2009年1月23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在天海电器厂家属院内盗窃李某刚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十三、2009年1月21日3时许,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杨艳杰在山城区X街东段扶贫公司家属院盗窃任永华五菱扬光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十四、2008年12月27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杨艳杰在山城区标准件厂家属院盗窃叶照强五菱鸿途面包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十五、2009年3月1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等人在淇县电厂家属院盗窃刘志强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十六、2009年3月16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在淇滨区军民花园三区X号楼前盗窃孙红伟北京现代索纳塔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十七、2009年2月15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在淇滨区黎阳小区盗窃马振岭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十八、2009年3月16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在淇滨区军民花园四区X号楼前盗窃刘玉增汽车一辆,车牌号豫x,价值x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未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盗窃犯罪,对其他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10月27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杨艳杰等人窜至鹤壁市山城区X路X巷纸箱厂家属院,盗窃杨常青欧翔助力车一辆,价值2444元,华丽雅电动车一辆,价值1936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元月份一天凌晨2点多钟,在山城区X路快运终点站对面胡同敬老院西边的家属院一煤球房里,他和李某科、杨艳杰、芦国防、还有一个小孩他不认识,偷了一辆踏板白色摩托车和一辆踏板红色电动车。他分了300多元钱。
2、杨常青陈某。证明2008年10月27日晚,其煤球房被盗,丢失红色欧翔牌助力车一辆、红色华丽雅电动车一辆。
3、购车证明。
4、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欧翔”助力车价值2444元,“华丽雅”电动车价值1936元。
二、2008年12月16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杨艳杰窜至鹤壁市鹤山区X街一矿六号楼下,盗窃孙部平豫x五菱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12月份的一天,他和李某科、杨艳杰在鹤壁市X乡偷了一辆五菱之光,鹤壁本地车牌号。李某科把车卖到文留镇了,卖了2000多元,给他分了五六百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8年12月16日晚,他和杨艳杰、陈某某、芦国防在鹤山区柏灵桥一矿六号楼下偷过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
3、孙部平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8年12月16日晚,孙部平停在楼下的豫x银灰色柳州五菱车被盗。
4、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五菱牌面包车价值x元。
三、2008年12月18日凌晨,陈某某伙同杨艳杰、芦国防、李某科窜至鹤壁市山城区鹿楼化工厂家属院,盗窃孙志良豫x五菱牌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10月份一天晚上,他和芦国防、李某科在山城区X乡西鹿楼一个家属院偷了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他打开车门,芦国防看人,李某科把车开走卖到文留镇了,卖了1000多元钱,分给他300多元钱。
2、杨艳杰供述。证明2008年12月份,他和秦红彪(即陈某某)、李某科、淘气(即芦国防)在鹿楼化工厂家属院里偷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
3、李某科供述。证明2008年12月18日凌晨,在山城区鹿楼化工厂家属院,他和陈某某、杨艳杰、芦国防盗窃过一辆五菱面包车。他和陈某某、杨艳杰、芦国防以及台前的一个小孩一起盗窃过二十多次。
4、孙志良陈某。证明2008年12月18日凌晨,其灰色豫x五菱面包车在鹿楼化工厂家属院被盗。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面包车价值x元。
四、2008年12月22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杨艳杰、李某科窜至安阳县X街村,盗窃任小林豫x铃木北斗星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天刚冷时,他和李某科、杨艳杰在安阳市X镇X村偷了一辆银白色北斗星车,杨艳杰用自配的工具把车门打开的,车放到濮阳市X镇一个旅社院里了。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8年12月22日晚上,他和陈某某、杨艳杰在安阳县X街村X街偷过一辆北斗星家庭轿车,是他卖的。
3、任小林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8年12月22日晚上,任小林停在水冶镇X村友邻街家门口的豫x北斗星汽车被盗。
4、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北斗星牌面包车价值x元。
五、2008年12月27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杨艳杰窜至鹤壁市山城区标准件厂家属院,盗窃叶照强豫x五菱鸿途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他和李某科、杨艳杰在山城市场里边的一个家属院偷了一辆五菱鸿途面包车。杨艳杰把车门打开,李某科联系了周口买主,卖了9000元钱,给他分了500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8年12月27日晚上,在山城区标准件厂家属院偷过一辆五菱鸿途面包车,是濮阳牌照,车两边打着“同力水泥”字样,是和陈某某、杨艳杰一起干的,是他卖的。
3、叶照强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8年12月27日晚上,叶照强停在山城区标准件厂家属院楼下的豫x五菱鸿途面包车被盗。
4、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五菱鸿途面包车价值x元。
六、2009年1月9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杨艳杰、芦国防、李某科窜至鹤壁市山城区棉纺厂家属院,盗窃向立勇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他和芦国防、李某科在鹤壁山城区棉纺厂家属院偷了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他开的车门,李某科把车开走,卖到了文留镇,分给他700元钱。
2、杨艳杰供述。证明他和陈某某、李某科在棉纺厂家属院偷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
3、李某科供述。证明他和陈某某、杨艳杰、芦国防盗窃过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
4、向立勇陈某。证明2009年1月9日晚,其驾驶的豫x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老棉纺厂家属院X号楼下被盗。
5、购车证明。
6、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五菱之光牌面包车价值x元。
七、2009年1月21日凌晨,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杨艳杰窜至鹤壁市山城区X街东段扶贫公司家属院,盗窃任永华豫x五菱扬光面包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芦国防、李某科在山城区检察院往东走一个家属院偷了一辆银白色五菱之光,他用工具把车门打开,李某科把车开走卖到文留镇了,分给他500多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1月21日晚,在山城区X街东段扶贫公司家属院偷过一辆五菱扬光面包车,是和陈某某、杨艳杰、芦国防一起偷的,是他卖的。
3、任永华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1月21日凌晨,任永华停在山城区X街东段扶贫公司家属院楼下的豫x五菱扬光面包车被盗。
4、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五菱扬光面包车价值x元。
八、2009年1月23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窜至鹤壁市山城区天海电器厂家属院内,盗窃李某刚豫x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农历年底,他、李某科、李某某在山城区电器厂家属院偷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李某科把车卖到了周口,分给他4000多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1月23日晚上,他和陈某某、老三在天海电器厂家属院偷过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是陈某某卖的。
3、李某刚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1月23日晚上,李某刚停在天海电器厂家属院楼下的豫x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被盗。
4、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价值x元。
九、2009年1月25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等人窜至汤阴县X路X巷X号,盗窃张光豫x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价值x元。
十、2009年1月25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等人窜至汤阴县粮食局家属院门口,盗窃程洁京x现代途胜轿车一辆,价值x元。现该车已追回,并返还给程洁。
上述第九、十起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春节晚上,李某科打电话叫他到汤阴县,和李某某、两个不认识的人偷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一辆银白色途胜(北京牌照),李某科把车卖到周口了,卖了3万多元钱,分给他5000多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1月25日晚上,他和陈某某、李某某、刘怀磊、老二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在汤阴县偷过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一辆北京现代途胜汽车,都是他们几个一起干的。
3、张光陈某及购车证明。证明2009年1月25日晚上,其停在汤阴县X路X巷X号家门口的豫x现代伊兰特汽车被盗。
4、程洁陈某及返还车辆证明。证明2009年1月25日晚上,其停在汤阴县粮食局家属院门口的京x北京现代途胜汽车被盗,后被追回。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6、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北京现代途胜汽车价值x元,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价值x元。
十一、2009年2月15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窜至鹤壁市淇滨区黎阳小区,盗窃马振岭豫x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3月份一天晚上,他和李某科、李某某在鹤壁开发区X路北一个家属院偷了一辆黑色伊兰特汽车,本地牌照,李某科把车卖到周口了,卖了x元钱,分给他5000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2月15日晚上,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小区偷过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是和陈某某、李某某偷的,是他卖的。
3、马振岭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2月15日晚上,马振岭停在鹤壁市淇滨区黎阳小区的豫x北京现代伊兰特被盗。
4、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价值x元。
十二、2009年2月20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窜至安阳县X街村,盗窃高亮豫x现代雅绅特轿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李某科、还有李某科找的一个人,在安阳市X镇偷了一辆草绿色北京现代雅绅特车,李某科把车卖到了周口,卖了8000多元钱,分给他2000多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2月20日晚,他和杨艳杰、陈某某、芦国防在安阳县X街村X街偷过一辆北京现代雅绅特汽车,是他卖的。
3、高亮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2月20日,高亮停在水冶镇X街东边的豫x蓝色北京现代雅绅特轿车被盗。
4、车辆保险单及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报告。证明被盗北京现代雅绅特汽车价值x元。
十三、2009年2月27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窜至濮阳市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家属区平房3区X栋X号门前,盗窃丁立峰豫x悦达起亚轿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2月份一天晚上,他和李某科、李某某在濮阳文留一厂附近偷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濮阳牌照),李某科卖到周口了,卖了x元钱,分给他4000多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2月27日晚上,他和陈某某、李某某在中原油田采油一场家属院偷过一辆东风悦达起亚牌越野汽车,是他卖的。
3、丁立峰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2月27日晚上,丁立峰停在中原油田采油一厂家属区平房3区X栋X号门前的豫x东风悦达起亚牌越野汽车被盗。
4、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东风悦达起亚牌越野汽车价值x元。
十四、2009年3月1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窜至淇县电厂家属院,盗窃刘志强豫x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2月份一天晚上,他和李某科、李某某在淇县棉纺厂家属院偷了一辆白色伊兰特,本地牌照。李某科说车被派出所扣走了。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3月1日晚上,在淇县电厂家属院偷过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是和陈某某、李某某偷的。
3、刘志强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3月1日晚上,刘志强停在淇县电厂家属院楼下的豫x银灰色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被盗。
4、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价值x元。
7、濮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2009年4月27日下午,接群众举报,在濮阳县X乡清河头集一废弃院子内停放一辆现代轿车,经查询该车信息,为淇县公安局上网的被盗车辆。
8、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警大队证明。证明该车已退还刘志强。
十五、2009年3月5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窜至鹤壁市山城区元泉加油站内,盗窃徐志钢豫x现代途胜轿车一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2月份一天晚上,他和李某科、李某某在元泉村X路东一个加油站偷了一辆银白色北京现代途胜(郑州牌照),李某科找人开的车门,把车卖到了周口,卖了x多元钱,分给他6000元钱。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3月5日晚,他在山城区元泉加油站偷过一辆郑州牌照的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是和李某某、陈某某偷的,这个车是陈某某卖的。
3、徐志刚陈某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3月5日晚,徐志刚停在元泉加油站内的豫x北京现代越野车被盗。
4、购车证明。
5、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6、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北京现代途胜越野汽车价值x元。
十六、2009年3月16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窜至鹤壁市淇滨区军民花园,在三区X号楼前盗窃孙红伟豫x现代索纳塔轿车一辆,价值x元。
十七、2009年3月16日晚上,陈某某伙同李某科、李某某窜至鹤壁市淇滨区军民花园,在四区X号楼前盗窃刘玉增豫x现代伊兰特一辆,价值x元。
上述第十六、十七起事实,由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陈某某供述。证明2009年3月份一天晚上,他、李某科、李某某在鹤壁市开发区军民花园小区偷了两辆车,一辆黑色索纳塔,安阳牌照,一辆白色伊兰特,本地牌照。李某科把车卖到周口了,卖了3万多元钱,分给他1万多元。
2、李某科供述。证明2009年3月16日晚上,在军民花园3区偷过一辆北京现代索纳塔汽车、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都是他和陈某某、李某某干的,他卖的。
3、孙红伟陈某及购车证明。证明2009年3月16日晚上,其停在鹤壁市淇滨区军民花园三区X号楼前的豫x北京现代索纳塔轿车被盗。
4、刘玉增陈某及购车证明证明。证明2009年3月16日晚上,其停在淇滨区军民花园四区X号楼前的豫x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被盗。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6、陈某某指认现场照片。
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盗北京现代索纳塔汽车价值x元,北京现代伊兰特汽车价值x元。
本案综合证据:
1、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1995)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某因犯盗窃罪,1995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2)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某因犯盗窃罪,2002年5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三千元。
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4)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陈某某因犯盗窃罪,2004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八千元。
4、释放证明。证明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5、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09)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杨艳杰因犯盗窃罪,2009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十五万元。
6、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芦国防因犯盗窃罪,2009年1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七千元。
7、开封市杞县公安局证明及逮捕证。证明同案犯李某科现另案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8、辨认笔录。经同案犯杨艳杰辨认,其供述中所称“秦红彪”即为陈某某。
9、破案报告。证明了陈某某被抓获情况,还证明陈某某被抓获后,除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指控的第五至十八起犯罪事实。
10、抓获证明。证明陈某某因涉嫌盗窃机动车被上网追逃,2009年8月24日晚被抓获。
11、陈某某身份证明。
上述综合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数地,疯狂窃取他人机动车辆,作案17起,盗窃车辆价值11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陈某某屡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陈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盗窃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因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关于陈某某提出的未参加公诉机关指控的第4起盗窃犯罪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实施该起犯罪的证据,仅有同案犯杨艳杰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故该起事实不能认定。该辩解成立,予以采纳。
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利民
审判员王珂
代理审判员孙晓波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