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伍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纺织厂职工,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原告伍某某就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刚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应、人民陪审员段文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德英担任记录,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某某、被告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伍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月相识,2001年12月7日在洪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10月生育一男孩,被告一直不管,小孩2岁后,只好将小孩送到他奶奶家抚养。由于被告喜欢赌博,将原告好不容易存起来的8、9千元钱都输完了,还有人追着原告要钱。原告对这段婚姻已经心灰意冷,因此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贺某某同意与原告伍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2001年12月7日在洪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贺某平(又名贺某才),从2004年11月开始,由被告母亲抚养至今。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贺某某同意与原告伍某某离婚。原、被告结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伍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
二、小孩贺某平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伍某某自2009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贺某某不要原告伍某某负担小孩贺某平的其他费用。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伍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刚
代理审判员刘应
人民陪审员段文峰
二00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李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