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系商洛市农械厂下岗工人。200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洛市看守所。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窜至商洛市广电大楼大厅内西库房,乘无人之机,盗走型号x(RVV),规格2×0.5平方电源线四捆,总价值960元。被告人在逃离过程某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某、刘某某证言,被盗物品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0年元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饶彩云
二O一O年元月四日
书记员吴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