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汤某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霍金虎,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女,沈阳市新南洋食品有限公司经理。
上诉人辽宁汤某饼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甲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辽宁汤某饼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汤某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汤某饼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为427.5元,由上诉人辽宁汤某饼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审判员郭丽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