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明辉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银河花园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腾货柜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上环德辅道中X号易通商业大厦X楼C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明辉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腾货柜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鲅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鲅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0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金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