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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明辉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与龙腾货柜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明辉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街X号银河花园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腾货柜有限公司(x),住所地:香港上环德辅道中X号易通商业大厦X楼C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明辉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腾货柜有限公司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鲅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海事法院(2009)大海鲅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连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金莹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0一O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金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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