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5月17日10时30分许,延津县烟草局稽查员冯××、郑××、程××、张××在延津县X乡aY村被告人王某某的商店内检查是否有假烟和违规烟销售。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二十条违规香烟准备暂扣。被告人王某某挥舞菜刀阻挠烟草局执法人员扣押香烟,致使执法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郑××、程××、张××陈述;证人郭××证言;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相威胁,阻碍烟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申长林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