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小龙,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2010年6月3日两次分别向原告唐某某借款30万元、14.3万元(其中利息2.3万元)。第一次借款约定5月30日归还,到期未归还按月息3分计息,第二次借款约定6月8日归还,到期未归还按月息5分计息。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原告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4.3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前给原告唐某某返还借款本金42万元。
诉讼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向延勇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