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
委托代理人马某乙。
委托代理人冯跃春,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
委托代理人王法兴,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王法兴,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丁。
委托代理人周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戊。
委托代理人周某。
上诉人马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丙、刘某、周某、马某丁、马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应追加马某香、马某乙、马某芹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李喜良
审判员田泽华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