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刘某乙姐姐。
委托代理人江建光,湖南省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前因为两人了解较少,婚后两人感情不好。2005年7月被告在广东因犯罪被判刑七年,后两人无任何联系,现两人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丁辩称:同意离婚。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2月6日在湘乡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9月14日两人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琴。2005年7月被告因婚前犯罪而被捕,后被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刑七年。2006年3月原告到被告服刑所在监狱探望,尔后两人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于2010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乙与被告黄某丁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琴由原告刘某乙直接抚养,原告刘某乙放弃要求被告黄某丁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被告黄某丁依法对小孩刘某琴享有探望权。
三、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与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内容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建强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吴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