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44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53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43岁。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9)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李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李某某承担。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敏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