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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职工,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商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初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3万元,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由于未及时支付利息,被告朱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将下欠利息计入本金中重新出具借款13.9万元的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分文借款本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某返还借款13.9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某于2010年元月15日前给原告李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3万元。

诉讼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减收616元,实收924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李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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