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志松,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荣根,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虚假广告纠纷
上诉人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恒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天辰公司)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天辰公司和恒泉公司都是生产、销售祛痘化妆品的企业,天辰公司生产的祛痘产品为膏剂“丽我”牌“粉刺净”,恒泉公司生产的祛痘化妆品是水剂“迪豆”牌“痘速消”。双方生产的祛痘产品均在宁波地区药店销售。
恒泉公司在其产品“迪豆”牌“痘速消”的宣传资料中对“膏体”祛痘产品作了相关评论,在其产品的宣传彩页及产品内置必读手册上宣称“有一些外用膏体使用中易堵塞毛孔加重病情。目前市场上多数祛痘产品均无修复毛囊功能,因此,只是治标,不能治本,停药后青春痘卷土重来。”并在该产品使用说明书上宣称“专家们一致认为选择能治养结合,双效合一的中药外用产品是非常科学的祛痘方法”。恒泉公司在其“迪豆”牌“痘速消”使用说明书中称其产品“独有防复发配方”,在产品外包装及2005年7月12日的《现代金报》广告上称“全新防复发配方”。同时在宣传彩页上宣称其产品“荣获2005年广东消费者最喜爱的品牌”,在2005年7月12日的《现代金报》广告上称其产品是“痘痘终极克星”,“2005年度消费者最喜爱的祛痘产品”,在8月2日的《现代金报》报纸上称其产品具有“过人的品质”,是“痘痘终极克星”等。天辰公司认为恒泉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恒泉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确认在对其“迪豆”牌祛痘产品的相关宣传资料(使用说明书、报刊及电视广告等)中,部分对产品的宣传用词不妥,并承诺在2007年度的宣传(包括使用说明书、报刊及电视广告等形式)中对上述用词作出修改,产品宣传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山东天辰纳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10元,由福建泉州恒泉化妆品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苗青
代理审判员高毅龙
代理审判员王胜东
二○○六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郭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