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甲,女,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干事。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干事。
被执行人欧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城县人民法院(2010)汝民初字第292、X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欧某乙履行,但被执行人欧某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欧某乙的妻子李某某在汝城县信用联社的存款x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审判员何述雄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