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株洲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望城县X乡。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小同,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董XX、刘XX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2010)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2010)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芳海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刘凯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
审判长詹支粮
审判员罗芳海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汪小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