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熊某乙,男,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陶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熊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11日20时45分许,韩春生驾驶原告所有的豫D-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宝李公路X路段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由张朝岗驾驶的河南DW××号时风牌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朝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调解,原告赔偿张朝岗x.75元。原告向被告理赔时遭拒。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x.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平顶山市幸福汽运公司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系豫D-3××号车的实际所有人;2.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3.机动车保险单一份,证明豫D-3××号车辆投保的情况;4.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各一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调解的情况;5.宝丰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各一份,证明张朝岗住院医治的情况;6.发票一份,证明当事人支付的施救费。据此,原告认为其主张成立。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该票据未加盖印章,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原、被告对上述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11月11日20时45分许,韩春生驾驶原告所有的豫D-3××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李公路X路段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由张朝岗驾驶的河南DW××号时风牌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朝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07年11月20日,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7)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朝岗、韩春生均应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08年10月10日,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当事人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认原告赔偿张朝岗医疗费、护理费等计x.75元,原告的车辆损失计3200元,由原告承担1600元,由张朝岗承担1600元。上述款项已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履行。2007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至今无果,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07年4月5日,原告就其所有的豫D-3××号货车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保险单,其中承保险种有第三者责任保险(B)保险金额/责任限额x元,机动车损失保险(A)保险金额/责任限额x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4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4月5日二十四止。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韩春生驾驶原告所有的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朝岗受伤,原告车辆损坏,双方对此事实无异议。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过错确认韩春生应负该起事故同等责任的结论,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已赔偿张朝岗医疗费共计x.75元,并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原告所有的豫D-3××号车辆损失由其自己承担其中的损失款1600元,上述两项共计x.75元,被告即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不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应负违约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机动车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x元,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x元。本案中,原告和受害方经公安机关调解原告赔偿给受害方各项赔偿款x.75元,自己所有的车辆损失自己应承担的损失款1600元,共计x.75元,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法律保护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辩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赔偿款x.75元。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金华
二O一O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