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1-X层。
法定代表人边游x,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公司职员。
被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也是园弄X弄X号403-1。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张x、张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之委托代理人陆xx、被告张x之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称,2010年4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意向书》,确定了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被告张x给付了被告张xx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日,被告张xx、张x各确认给付原告的佣金为8,000元。之后,被告张xx表示房屋不再出售,并双倍给付了被告张x定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张x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
被告张x辩称,两被告自行解除买卖意向,张xx对答辩人自愿进行赔偿,房屋已经没有买卖必要,考虑到原告做过一定中介服务,答辩人愿意支付给原告劳务费500元。
被告张xx辩称,答辩人委托原告出售房屋是欲再购买一套比原来房屋面积稍大的房屋,携老母亲共同生活。因为原告没有落实合适的房屋,故答辩人不能将原有的房屋出售。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意向书》,被告张xx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出售给被告张x,被告张x给付了被告张xx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日,被告张x确认给付原告的佣金为8,000元。之后,被告张xx因故承认违约,表示房屋不再出售,并双倍给付了被告张x定金。由此,被告张x表示不再给付原告佣金。2010年5月7日,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向两被告提供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但未促成两被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在此次居间行为中提供了相应的服务,被告张x应给付相应的报酬,数额由本院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佣金人民币2,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承担27.50元、被告张x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