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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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29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丛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丛某自己制作假病毒、迷魂药、迷奸药、春药、假枪等,通过互联网发信息骗取他人钱财,共诈骗他人人民币9904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丛某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丛某供述,被害人徐××等人陈述,证人李××等人证言,有关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确有悔罪,其家人积极退赃,本院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晏玉君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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