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甲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沈民(2)房终字第1005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棋城H110-X室。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系辽宁金某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通信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务员,住(略)-3-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通信公司沈阳分公司大东局线务员,住址同王某甲。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诉人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5〕大民(一)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开发商收取装修保证金某存在违法问题,应为有效行为。2、开发商待业主装修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如数返还装修保证金,不应支付利息。3、可视对讲门费用不当然包含在售房款中,不应返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4、原审法院错列当事人,应当由物业公司返还上述款项。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甲购买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X路X-X号X栋X单元X-X号房,建筑面积91.5平方米,总房款249,978元,王某甲于2004年8月18日进住该房屋,并于2004年10月27日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收取王某甲装修保证金3000元,可视对讲门费1100元,双方因是否返还该费用发生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6日返还王某甲装修保证金,利息及一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4800元整。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4元由沈阳众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费224元包括在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款之中)

四、此协议双方认可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吴波

审判员李沛东

代理审判员李倩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白凤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