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全立,漯河市X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全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琨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