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磊,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全立,漯河市X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磊,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全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吴玉良
审判员张素丽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