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某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东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X路X号北市汽车城B2-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公司职员。
杜某某与大连东升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9)大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21日,杜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是产品缺陷的鉴定,不是安全气囊的鉴定;原审判决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提供了出厂合格证,证明事故车检验为合格,没有事实根据;原判决认定“双方就赔偿问题在交通部门已达成协议,且已履行”错误;本案中的安全气囊在引爆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未弹出,足以证明引起损害的缺陷存在。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大连东升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大连东升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售给申请再审人杜某某的车辆安全气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原审审理期间,经双方协商确定由大连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进行了鉴定,已明确事故车辆的安全气囊无质量问题。申请再审人杜某某以车辆的安全气囊有质量问题,要求被申请人大连东升汽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驳回申请再审人杜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伟
审判员禹政一
代理审判员席铁斌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