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略)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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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陈善文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绮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