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杰,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艾某诉某告李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简称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杰(特别授权),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特别授权)到庭参加诉某,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7月2日,被告李某雇佣司机郑大现驾驶李某所有的豫D-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x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X村X路段时,将原告艾某撞伤。经责任认定,郑大现负事故全部责任,艾某无责任,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略)、营养费、交通费、住某共计x.73元。
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辩称,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保险属实,我公司予以认可。我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和保险限额内予以合理合法赔付。
被告李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认定以下事实,2011年7月2日18时许,被告李某的雇佣司机郑大现驾驶李某所有的豫D-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x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X村X路段时,将原告艾某撞伤。经叶县交警大队认定,郑大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艾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型颅脑损伤1、颅骨骨折;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某23天,支付医药费x.73元,支付交通费600元,住某1000元。另查明被告李某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x元)各1份。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的雇佣司机郑大现驾驶李某所有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将原告艾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大现负事故全部责任,艾某无责任,并无不妥,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方经济损失有1、医药费x.73元;2、交通费600元;3、住某1000元;4、护理费2014.67元(按2011年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x元/年,按2人护理);5、住(略)690元;6、营养费230元,上述合计x.4元。因原告经济损失未超出保险限额,原告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艾某医疗费、住某、营养费、住(略)、护理费、交通费共计x.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艾某的其他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425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彬
审判员谢为斐
审判员徐朝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万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