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朝霞,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翔,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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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