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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勇,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名叫刘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自2007年年底被告离家出走,没有家庭责任感。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与原告刘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刘某,X年X月X日出生。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矛盾不断。被告于2007年年底离家出走。原告于2008年7月23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2008年11月3日提出撤诉。2009年2月22日原、被告双方协商离婚未果,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刘某由原告刘某某独自抚养,随

刘某某生活直至刘某独立生活时止;

三、被告李某有权探视刘某。探视方式:在不影响刘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由原、被告协商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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