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xx,女,1978年出生,汉族,临澧县xx局职员,住临澧县。
被告黄xx,男,1977年出生,汉族,临澧县xx卫生院副院长,住临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xx于2012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邵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xx撤回对被告黄x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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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