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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徐某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徐某县人,无业,住(略)。系徐某甲之母。

委托代理人黎莹,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住(略)。系徐某甲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徐某甲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

审判员王超峰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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