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X路。
负责人白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洛中心支公司某员,住(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9年6月27日,原告在被告处为陕x号车办理保险,双方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9年6月28日至2010年6月27日。2009年8月21日9时20分,周根伍驾驶被保车辆途经省道203线4KM+600M处与乘车人王某娥下车后相擦挂,至王某娥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认定,周根伍与王某娥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调解,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向死者家属赔款x.90元,原告支付所有赔款后向被告提交了理赔的全部材料,被告只赔付了x.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赔款x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洛中心支公司某称:我公司某实未给原告支付完理赔款,但并不是原告诉求的数额,依照保险条款我公司某再支付原告4000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洛中心支公司某2010年5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赵某某保险赔款6800元。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铁虎
审判员任康
审判员何明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