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洛市商州区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某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出生于(略),汉族,博瑞公司某工,系陕x车所有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洛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财险公司)。
负责人白某某,该公司某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出生于(略),汉族,永安保险陕西分公司某工。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女,出生于(略),汉族,永安财险公司某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保险合同》,期限一年(自2009年3月3日至2010年3月2日)。被保险车辆为陕x重型半挂货车(后挂车为陕x)。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2009年7月11日,原告车辆驾驶员许凤民驾驶被保险车辆运货经西汉高速公路西安至汉中方向K97+150m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达20余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许凤民驾驶机动车辆时超限速行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9月1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理赔所需的全部材料,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未及时赔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2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洛中心支公司某次性赔付商洛市商州区博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某险赔偿款x元(限2010年6月21日前付清)。
诉讼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博瑞公司某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生效,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康
审判员卢铁虎
人民陪审员周恺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