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詹专建,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义马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俊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某某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义马市交通局与义马市万畅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义马城市公交经营权转让协议后,终止了平某某的营运资格,侵犯了平某某的营运权益,平某某依法享有诉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9〕义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义马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刘毅
审判员贾宁豫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兼书记员肖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