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XX,女,汉族,湖南省衡东县,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申请执行人颜XX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株洲仲裁委员会(2009)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于2010年3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标的为21.1126万的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株中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伍狄
代理审判员陈程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