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袁振林及第三人株洲循环经济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搬迁一案,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执行标的物在该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申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其管辖。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