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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言仕明、言长根、汪家正、陈人知、言新文、言顺招、言跃云、言顺其与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土地征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言仕明、言长根、汪家正、陈人知、言新文、言顺招、言跃云、言顺其与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土地征用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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