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言仕明、言长根、汪家正、陈人知、言新文、言顺招、言跃云、言顺其与被告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国土建设部土地征用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