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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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麻某某,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09年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同张××的朋友酒后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带领多人窜至张××家中,以当日下午在厮打中其手机损坏,金戒指丢失为由,迫使张××给其书写一张8000元欠条,并约定第二天给付。2009年1月2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窜至张××家中将8000元要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被害人张××在厮打中把他的手机弄坏,金戒指弄丢,他让其赔偿,并没有用胁迫手段强迫其写欠条,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手段一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一),卢氏县X乡X村民张××邀请部分朋友在家中喝酒,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的朋友许××从张××门前经过时与张××的朋友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到张××家说事,与张××的朋友发生厮打,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带领多人窜至张××家中,以当日下午在厮打中其手机损坏,金戒指丢失为由,迫使张××给其书写一张8000元欠条,并于次日晚到张××家中将8000元要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陈述:2009年农历春节(2009年1月26日)下午5时许,他和他朋友马××、袁××、王××等人在他家喝酒,许××骑摩托车带着张××路过他家门口,许××和袁××认识,就在一起说话,袁××开玩笑把许××摩托车钥匙拔掉,张××不愿意,俩人发生争执并撕扯,后被其他人挡开,几分钟后,许××和王某某两人来到他院子,王某某就大骂,并拿一块砖把马××的摩托车砸环,把王××脖子砸伤,又和马××撕扯在一块,王某某还不依不饶,给别人打着电话向大路上走去。到了晚上七、八点左右,来他家三个车,两个面包车、一个桑塔纳车,从车上下来20多个人,王某某带着进到他家,先摔碗,后来毛××等人也摔坏他屋的盘子、暖水瓶等物。王某某说手机和戒指在下午打架中丢了,给他要三万元,他说家里没有那么多钱,最后王某某逼迫他打了8000元欠条,说第二天中午十二点前必须交钱。到了第二天晚上,王某某一个人到他家要钱,一家人迫于王某某的势力,就把8000元给了王某某,王某某当着他的面把那欠条撕了。

2、证人张××(被害人父亲)证明:2009年春节,初一那天,他儿子的十四、五个同学来他家聚会,喝酒喝到下午六点左右,他村的王某某、许××、张××三个人到他家,不知在哪喝了点酒,袁××认识许××,出门顺手拔了摩托车的钥匙,让到屋内喝酒,许××、张××和袁××拌了两句嘴,王某某就出面开始打架,拿砖头砸摩托车,还砸伤一个同学。晚上8点左右,王某某给城里人打电话,来了一辆黑色桑塔纳和两辆银灰色面包车,车停后,下来许多人,当时在王××院内,下车后,到王××院内拧住他儿子张××的胳膊,拉到他家里,其中四个人领住张××,两个人拧住胳膊,还有一个人拉住衣服,按在床上要钱,王某某说刚才自己的手机、戒指丢了,要三万块钱。他说没那么多钱,后来磨破嘴皮说到8000元,如果一分钱不拿的话,就要张××的命,当时他考虑到儿子的安全,答应了王某某。第二天晚上,王某某到他家要钱,怕再闹事,只好把8000元给了王某某,他向王某某要欠条,王某给,当着他们面把欠条撕后就走了。

3、证人王××(被害人姨夫)证明:2009年正月初一,张××在家请十几个同学喝酒,下午4点左右,张××和许××酒后路过张××院子时,同袁××发生了争吵,后许××叫来王某某,王某某到现场就打人,后来被他村邻居给拉开,各自回家。晚上九点左右,王某某从县城叫来十几个人开着三辆车来找张××,当时张××在家中,王某某说在张××家打架时,身上的几百块钱及一千余元的手机和一个六百块的戒指不见了,让张××赔偿。当时人多他没能进屋,具体怎么说他不清楚。后来等到夜里十一点钟,王某某带着人开车走了。张××说王某某给他要8000元,没有钱给王某某打了张欠条,第二天晚上九点钟,王某某一个人到张××家,先要钱再给欠条,他就把钱当面点了一遍,给了王某某,王某拿出欠条让他们看了一遍,将欠条撕了扔在地上就走了。

4、证人王××(被害人表舅)证明:他听说在张××家喝过酒后有人打架了,后来县城来了好多人,向张××要钱,因没有钱就打了一张欠条。第二天晚上,张××恐怕王某某过后不认账,让他在场做证,就去了,过了一会,王某某就来了,王××帮着点的钱,是8000元钱。钱给后向王某某要欠条,王某给,王某某把欠条掏出来给撕碎了。

5、证人郭××(卢氏县X乡X村民)证明:那天是农历的春节,他中午在村里喝酒,大约下午三点多结束后他回家,和他一起的有许××、张××、王××几个人,他将王××送回家后,走到张××院边时,看见张××、许××跟袁××在打架,就赶快把他们拉开并把张××送回家,停了不到五分钟,许××就领着王某某过来了,王某某双手拿了两块砖就砸其中的一个不高的年轻人,接着又砸院子里的一辆摩托车,一边砸,一边骂,他赶紧挡住不让砸,晚上六点多钟他又到支书家喝酒,张××父亲张××打电话说让他回家,并说王某某又带城里人来闹事,他没有回去,后来听张××说,那天晚上王某某给他孩子要了8000元。

6、证人郭××(卢氏县X乡X村民)证明:今年农历正月初二早上5时许,她姐夫张××打电话说昨天下午张××几个朋友在家喝酒,不知谁招惹着王某某了,晚上王某某带好多人到他家里逼着张××给打了8000元欠条,她把家里剩下的4000元送到她姐夫张××家里。

7、证人郭××(卢氏县X乡X村民)证明:2009年1月27日早上五点多,他接到张××的电话,说初一喝酒出事了,别人给要8000元,问他有没有钱,他说只有二千块钱,他起床后就把2000元送到张××家。

8、证人王××(卢氏县X乡X村民)证明:正月初二早上张××到他家说王某某要8000元一事,他说不给王某某行不行,张××说不给不中,他就借给张××2000元。

9、证人薛××(卢氏县X乡X村民)证明:他和马××等人在张××家喝酒,到下午,在张××门口遇见王某某等人,因袁××叫他们进去喝酒把他们摩托车钥匙拔了,他们发生撕扯后被人拉开。第二天,张××到他家说,后来王某某叫了人到家里闹事,先砸东西并以手机和戒指丢失为由向张××要8000元。

10、证人张××(卢氏县X乡X村民)证明:2009年正月初一下午,酒后许××骑摩托车送他回家,走到张××门口,遇见袁××,他和许××在说话,并顺手把摩托车钥匙拔了,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并撕扯,后被人拉开,他就被送回家。

1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农历正月初一那天和几个朋友喝了点酒,酒后因为小事和张××的朋友发生厮打,打架之后,因他手机弄坏了、手上一枚金戒指弄丢了,后来他就用张××的手机给城里的朋友王××(毛××)打电话说他在村子里有人找他事,把他手机弄坏和戒指弄丢了,带几个人上来吓唬吓唬他们,过有一、两个小时左右,王某东他们开上来三个车到他村,一个是黑色桑塔纳轿车,还有两个黑色轿车,也没有看清牌子,三辆车停在张××门前路边,车上下来六、七个男的,他带着他们到张××家中,让张××给拿8000元,张××说现在家里没有那么多钱,他就让张××给打了一张8000元的欠条。第二天晚上他到张××家要了8000元后,把欠条给撕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被害人张××及证人张××、王××、王××、郭××、薛××等人均证明王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他人8000元的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故其辩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庆军

审判员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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