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20日被逮捕,2009年2月12日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同村村民周××位于庄沟林坡上的部分树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某在周××庄沟的林坡上砍伐林木376棵,折合立木材积25.5012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宋××、周××、刘××等人的证言,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卢氏县林业调查设计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购买他人林坡上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审判员靳跃丽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马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