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生于1968年1月28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1999年10月,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召县支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取投保人付××、张××等人缴纳的子女婚嫁保险保费不上交的手段,侵占公司保险费x元后潜逃。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单位的报案及证人付××、张××、吴×、贾××、吉××等人的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召县支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保费不上交公司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被告人李某作案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并报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1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某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