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陵源区军地坪(中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家界泰安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O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