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甲,男,汉族,51岁,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俊,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某峰,召陵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殷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殷某乙、徐某俊和徐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殷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殷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09)召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吴玉良
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胡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