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日前为原告徐某补缴2000年4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205.20元(其中个人部分为人民币1981.30元);
二、个人缴纳部分人民币1981.30元由原告徐某自行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