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
原告高某
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某路X弄X号X室房屋归石某所有;
二、石某名下的股票资金归石某所有;
三、石某领取的死亡赔偿款人民币210万元,闸北区某小学发放的死亡保障补偿款、丧葬费、养老金金额归石某所有;
四、石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天内给付戴某、高某上述赔偿款及遗产折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案受理费、(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人民币x元由被告石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2010年5月6日庭审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