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青霞,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X-X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方文田,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驻马店监狱服刑。
上诉人艾某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青霞,被上诉人鲁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方文田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曹某某经询问表示不参加二审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09)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唐武军
审判员贾保山
二O一O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赵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