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叶某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为被告叶某补缴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040元(其中被告叶某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155元)
二、被告叶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155元交给原告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