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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叶某社会保险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叶某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为被告叶某补缴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期间的城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040元(其中被告叶某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155元)

二、被告叶某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155元交给原告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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