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19XX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袁某某,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原株洲某公司工人,住(略),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于1990年9月20日结婚,1992年4月1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袁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袁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于2007年2月4日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袁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周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于1990年9月20日登记结婚,1992年4月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袁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7年2月4日,被告袁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生活债务。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和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和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