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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19XX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陈某,女,19XX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市某厂协保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蒋某某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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