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