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00年9月至2002年2月任河南省邓州市X乡党委书记,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河南省邓州市X乡党委书记,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任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兼市X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2008年10月任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副市X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主任。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于2009年7月21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许某某,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的事实
2005年底至2009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在任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以跑项目需要经费等为由,先后多次向分管单某索要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x元,用于个人投资或日常消费。
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0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跑项目为由向邓州市X乡党委书记刘某波索要现金。随后,刘某波和该乡乡长高××一起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x元。2006年1月,高××安排本单某司机金××虚开三张汽油发票在本单某入账冲抵该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高××、腾××、金××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
2、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交通局工程公司经理雷××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对工作上的支持,并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继续得到董某关照、支持和解决自己的副科级待遇,先后四次利用过春节之机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其现金各5000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雷××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河南省邓州市X组织部对雷××的任免通知在案佐证。
3、河南省邓州市老挺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为取得被告人董某某在环保监督方面对公司的关照,于2006年春节后到被告人董某某家给董某现金5000元;2006年中秋节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5000元;2009年元旦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x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马××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4、2006年春节前,被告人董某某以争取上级项目为由,向河南省邓州市X镇索要现金x元。罗庄镇镇长李××于春节前的一天,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x元。后李××安排单某司机王××找来三张烟酒发票在本镇财务上下账报销。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王××、王××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
5、2006年年底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古城办事处城建办工作人员王××为让被告人董某某帮助其妹王××调动工作,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x元。2007年年底的一天,王××为其妹调动工作之事,再次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x元,后在被告人董某某的帮助下,王××从邓州市化肥厂调到邓州市X路局。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在对被告人董某某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退还王××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王××、王××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河南省邓州市X路局证明在案佐证。
6、2006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跑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河南省邓州市X乡党委书记李××索要现金。数日后,李××在邓州市陕西烩面馆门口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x元。后由该乡综治办主任程××用四张烟酒发票入账冲抵了该款。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程××、童××、张××、周××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
7、2007年春节前,被告人董某某以向上级协调关系为由向河南省邓州市原环保局局长程××索要现金。春节后的一天,程××到被告人董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董某金x元。后程××安排本局财务科长杨××找来餐饮发票入账冲抵该帐。
上述事实,有证人程××、杨××、杨××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票据在案佐证。
8、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董某长耿××为在邓州市东一环加油站批地手续上得到被告人董某某的帮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5000元。2008年春节前和2009年春节前,耿××为取得被告人董某某对其企业的关照,先后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各5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耿××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票证在案佐证。
9、2006年下半年,中建七局装饰公司邓州市分公司经理窦××在邓州市办昆仑职业技术学校,在办理征用土地报批手续时,找到被告人董某某,让董某中给予帮忙。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以借款之名,于2007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向窦××索要现金x元。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在对被告人董某某调查期间,董某该x元退给窦××。
上述事实,有证人窦××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10、2007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花州办事处陈某村支部书记李××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帮忙处理该村群众土地上访一事,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相吻合,并有河南省邓州市X街道办事处证明在案佐证。
11、2008年8月的一天,原河南省邓州市荣冠酒业刘××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为其老家夏集乡坡刘某“村村通”公路的帮助,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5000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刘××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签字同意邓州市荣冠酒厂的土地变更,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x元。2009年3月的一天,刘××在被告人董某某搬家时,为联络感情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12、2007年七八月份,河南省邓州市交通局要修建村村通工程,邓州市机关事务局卢××得知后,通过邓州市财政局招投标以襄樊新三利水泥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政府签订了购销合同,往村村通工程送水泥。期间,工程指挥部发现卢所送的水泥有质量问题,要对其进行查处,卢随于2007年八九月份的一天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找到董,让董某忙,希望能继续供应水泥,并及时拨付水泥款,送给被告人董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卢××、熊××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13、2007年9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驰城职业技术学校校长丁××为扩大驾校规模,在邓州市滨河办事处申请了近200亩地,其中有80亩系建设预留地,丁××为取得被告人董某某对该80亩地在征用手续上的帮助,在被告人董某某家门口送给董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丁××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14、2007年初,河南省邓州市穰东粮管所所长韩××为进行粮食加工,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决定在穰东镇办一泰吉面粉有限公司进行面条的深加工,穰东镇给该所划了25亩建设预留地,韩××为使该土地尽快得到审批,曾先后两次找到被告人董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于2007年9月份的一天,以借款之名向韩××索要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韩××、冯××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15、2007年秋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财政局副局长熊××为让被告人董某某帮其哥熊成才向邓州市交通局工程公司推销灰粉,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熊××、雷××、熊成才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16、河南省邓州市交通局副主任科员张××为取得被告人董某某对其分管的邓州市交通局养护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先后于2007年中秋节和2008年春节前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共计8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曹××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17、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河南省邓州市原工会主席王××经被告人董某某协调和帮助,先后承揽了邓州桑陶路排子河大桥工程、滨河办事处、穰东镇和裴营乡X村通工程及邓州市北京大道南延工程。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从王××处索要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吴××、吴××、尚××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18、2007年年底,河南省邓州市X路局工程公司经理赵某乙通过被告人董某某承揽到邓州市X路小草河中桥工程,为表示感谢并让董某助催要工程款,赵某乙于2008年春节前、2008年端午节前、2009年春节前和2009年3月份的一天,先后四次到董某某办公室或家中送给董某金共计x元。2009年4月下旬,南阳市纪委对被告人董某某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退还赵某乙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乙、李某丙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19、2008年年初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国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某长李某丁某和被告人董某某联络感情,取得以后的关照,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某金x元。2009年3月,李某丁某董某某搬家之机,再次送给董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丁某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20、2008年1月份的一天,董某某以向上级协调关系为由,向河南省邓州市X路局局长吴××索要x元现金。第二天,吴××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x元。2008年三四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与吴××在郑州出差期间,董某有事用钱为由,向吴××索要现金x元。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在调查董某某期间,董某吴淑雅退还吴××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吴××、王××、尚××、郭某田、蒋凤卢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21、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南阳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为和被告人董某某联络感情,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得到董某支持和关照,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5000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陈××再次到被告人董某某的办公室送给董某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22、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所长郝××为解决个人的职级待遇,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5000元。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郝××与被告人董某某在邓州市一个夜市摊上吃饭,饭后郝××在董某车时送给董某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郝××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接的供述相吻合,并有河南省邓州市X组织部任免通知在案佐证。
23、2008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三贤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孙××为使“东方颐景”工程尽快开工并少交罚款,委托邓州市交通局副局长鲁××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现金;一周后,孙××又委托鲁××到被告人董某某家中送给董某值9200元的“金九福”金首饰一套。
上述事实,有证人鲁××、孙××、杨××、刘××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24、2008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X乡X村支书杜××为争取本村“村村通”项目工程,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现金。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托其妹夫黄××退还杜××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杜××、黄××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25、2008年3月份,张××调任河南省邓州市交通局局长,张××为取得当时分管交通工作的被告人董某某在工作上的支持及以后工作上的关照,分别于2008年中秋节和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邓州市武装部门口和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各5000元,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陶××、于××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26、2008年三四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X乡X村支书刚少龙为争取“村村通”工程,到被告人董某某家送给董5000元现金。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托其妹夫弟黄××退还刚少龙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刚少龙、黄××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27、2008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规划局副局长刘某戊为让被告人董某某帮助解决自己的副科级待遇,和妻子赵某庚一起在邓州宾馆楼下送给被告人董某某x元的南阳大统百货购物券。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戊、李某己、赵某庚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河南省邓州市X组织部任免通知在案佐证。
28、2007年底,河南省邓州市三里阁居委会竹园村的张某壬在本村开发六层楼房,因手续不全,未交够土地出让金,被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发现后,责令让其停工,张某壬为使工程尽快开工并少交罚款,于2008年上半年,委托邓州市前进派出所所长王某辛先后两次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辛、张某壬、杨某癸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29、2008年八九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绒盛纺织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某某为尽快办理土地手续,和邓州市供销社主任孙某一起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某、孙某某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30、2008年夏,河南省邓州市城关居委会马庄组的侯建中在邓州市陈某预制板厂开发住宅房时,因未办理土地变更手续,被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发现,并责令其停工,侯建忠为使工程尽快开工并少交罚款,于2008年夏的一天委托邓州市花洲办事处人大主任孔合理到被告人董某某家中送给董x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侯建中、孔合理、杨××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31、2008年8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X镇一初中教师黄某某为调动工作,到被告人董某某家中送给董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某、陈某某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32、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X乡X村通办公室主任张才勇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帮助其承揽到邓州市小杨某土地整理项目,并为了催要工程款,到被告人董某某家中送给董x元现金。2008年10月下旬的一天,张才勇为催要龙堰乡“村村通”补助款,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才勇、孙某超、李××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33、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原河南省邓州市X路局工会主席王××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帮助其承揽到邓州市X排子河大桥工程,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施工合同在案佐证。
34、2008年12月份的一天,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苗某某为了取得被告人董某某对企业的关照和支持,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苗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35、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向上级协调关系为由,向河南省邓州市商务局局长黄某某索要x元现金。2009年1月20日上午,黄某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现金。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在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退还黄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36、200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帮助河南省邓州市水利局工程公司支部书记徐军恒承揽了邓州市X排水管道工程、邓州市X排水管道工程、邓州市桑庄土地平整项目一标段项目工程。在此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四次以借款为名向徐军恒索要x元现金。分别是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借款为名向徐军恒索要x元现金;2008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借款为名向徐军恒索要x元现金;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借款为名向徐军恒索要x元现金;200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借款为名向徐军恒索要x元现金。2009年4月上旬,南阳市纪委在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将这x元现金退还徐军恒妻子张朝阳。
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恒军、常吉朝、雷××、赵某乙、张朝阳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37、200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向上级协调关系为由,向河南省邓州市工业局局长张某某索要x元现金。随后,张某某安排工业局干部孙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现金。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在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退还张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某、孙某某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
38、200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向上级协调关系为由,向河南省邓州市环保局局长许某安索要x元现金。几天后的一个晚上,许某安和该局党委书记海颖罕一起到被告人董某某家中送给董x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许某安、海颖罕、杨××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39、200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以向上级协调关系为由,向河南省邓州市安监局局长肖某某索要x元现金。随后肖某某安排该局办公室主任杨某某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40、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华信棉业有限公司董某长刘某为取得被告人董某某对企业的关照和支持,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的南阳大统百货购物券。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某证言在案证实,且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41、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河南省新野县惠源灯具有限公司董某长陈某会为催要邓州市工业园区X路灯工程款,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x元现金。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在对被告人董某某进行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托邓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王某(桂)斌退还陈某会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会、王某(桂)斌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42、2008年下半年,河南省邓州市北园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在邓州市工业园区兴建北园木业密度板厂,因厂区用地涉及到赔偿居民损失,李某某又因资金不足无法兑现,后通过被告人董某某从中协调,由市财政局暂借给李某某x元。李某某为表示感谢于2009年1月的一天,到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某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43、2009年1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宝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冯××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办理公司土地手续上的帮助,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冯××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44、2009年1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人大副主任屈某某和邓州市湍河办事处金雷村支书张伟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为金雷村争取到“村村通”项目,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分别送给董5000元现金,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屈某某、张某某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45、2009年1月份的一天,金星集团南阳啤酒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杨某某为取得被告人董某某对啤酒市场清理整顿的支持,在邓州宾馆的停车场送给董某某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杨某某、祝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46、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X路局副局长刘某志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路局工作的支持和关照,到被告人董某某办公室送给董5000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证人刘某志、吴××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47、2009年3月份的一天,河南省邓州市X乡大赵某支书苏某某为感谢被告人董某某帮助该村争取到“村村通”项目,到被告人董某某家中送给董x元现金。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在调查董某某期间,董某吴淑雅将该x元退归苏某某。
上述事实,有证人苏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二、贪污的事实
2005年8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董某某在任河南省邓州市X乡党委书记、邓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兼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有事为由,先后多次从邓州市X乡财政所所长王某某和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丁某某处借款共计x元,而后又指使王某某和丁某某虚开发票在裴营乡财政所下账报销x元,在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及下属的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上下帐报销x元,被告人董某某从中非法占有x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05年八九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任河南省邓州市X乡党委书记期间,以公务活动需要钱为由,从裴营乡财政所所长王某某处借款x元。后被告人董某某调入邓州市任市长助理。2005年底,王某某找董某某商量如何处理该款时,董某使王某某找些票据变通处理。王某某便虚开五张共计x元的烟酒发票,并经乡长刘某某和董某某签字后在乡财政上下账报销,冲减了董某某所借的x元。被告人董某某从中非法占有x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票证在案佐证。
2、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2月,被告人董某某在任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副市长兼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过节需要办事协调等为名,先后14次让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丁某某给其拿现金共计x元,并指使丁某财务上变通处理。2006年3月至2009年4月,丁某某在结算园区管委会支出费用时,先后25次虚开招待费、办公用品费、维修费等共计x元,混在应支出的票据中,经被告人董某某签字“同意支”后在园区管委会财务上下账报销,冲抵了被告人董某某从其手中拿走的x元中的一部分。另外,丁某某还于2006年12月至2009年1月,先后5次虚开招待住宿费、办公家具购置费、餐饮费等共计x元,经被告人董某某签字“同意支”后在园区管委会下属的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上下账报销,冲抵了被告人董某某从其手中拿走的x元中的一部分。被告人董某某从中非法占有园区管委会公款共计x元,用于个人开支。2009年4月中旬,南阳市纪委在对被告人董某某调查期间,董某吴淑雅委托管委会招商部部长张某某退给了丁某某现金x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丁某某、冀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三、挪用公款的事实
2006年初,在北京投资太阳能项目的高昆风到邓州市找到城建局市政管养处主任单某某(二人系远方亲戚)准备在邓州合资建一节能太阳能厂(诺阳新能源),让单某几个合伙人共同建厂,单某意后找到邓州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某某,向其说明情况后,王某某觉得该项目可行,三人便商量合伙投资。后又考虑到投资建厂作为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便于协调,单某某和王某某便找到邓州市原人大主任李某某商量,把太阳能项目做为人大招商引资项目,让李某某也加入该项目的投资。李某某同意后就开始对厂址进行考察,经过考察,厂址选在邓州市工业园区,原计划占地30亩左右,但时任市长助理兼工业园区主任的被告人董某某认为项目小,占地位置突出,不同意在工业园区建厂。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某、王某某、单某某又商量厂址还选在工业园区内,让董某某也参加,规划用地扩大到37亩左右,建成标准厂房、标准绿化厂区,先把土地买过来,到时四人以土地入股和高昆风合伙经营,等工厂建成投产后再按投资多少进行分红。尔后,李某某向董某某说了该想法,董某某表示同意。之后被告人董某某和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就开始各自筹措资金买地。至2007年1月初,四人共筹集376万元(董某某100万元、李某某146万元、王某某85万元、单某某45万元)由王某某上交邓州市财政局土地专用账户,并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被告人董某某在筹措资金期间,于2007年元月4日上午,电话联系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丁某某,询问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是否有钱,丁某答说有。董某丁某,有一个项目叫“诺阳新能源”交纳土地出让金暂时周转不开,你借给他们50万元,由王某某和你联系,让他和你打借条,丁某示同意。当日王某某便到丁某某处,给丁某某出具一“今借丁某某现金50万元,王某某,2007年元月4日”的借条。丁某某将从公司借出的50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某,作为董某某投资“诺阳新能源”项目的资金使用。2009年4月中旬,王某某得知南阳市纪委在对被告人董某某调查时,想起董某某让其找丁某某借50万元是自己打的借条,担心纪委调查此事,随和李某某等人商量后筹集了50万于2009年4月20日归还给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证人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冀某某的证言在案证实,且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并有相关书证在案佐证。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某或施工单某以借款之名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收受他人贿赂x元、贪污公款x元、挪用公款x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董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1日起至2029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董某某收受贿赂的赃款x元、贪污所得的赃款x元,合计x元(含已退的x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的主要上诉理由:原判认定其收受他人贿赂x元的部分事实不清,其中有部分是借贷关系,有部分是为争取项目、协调关系予以支出,有部分是当时拒收或事后退还,有部分系节日期间的礼尚往来;原判认定其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能成立;其具有自首情节;其在市纪委及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办案人员威胁、欺骗、诱供所得来的。
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同上。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证据且经原审当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董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其收受他人贿赂x元的部分事实不清,其中有部分是借贷关系,有部分是为争取项目、协调关系予以支出,有部分是当时拒收或事后退还,有部分系节日期间的礼尚往来”之理由,经查,董某某受贿中虽有四笔共152万元出具有借条,但出借人均是因董某某的特殊身份并在有事需要董某某帮助的情况下向董某某借款,且董某某借后并无归还的意向,至到2009年4月南阳市纪委对其调查时才将部分款项予以退还,故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应视为以借款为名索取贿赂的行为;对董某某受贿中有九笔共x元是以跑项目协调关系为由向分管单某索取贿赂,有行贿人的证言能够证实,且与董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以争取项目、协调关系向分管单某要现金后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使用相互印证;对董某某受贿中有十笔共x元虽系行贿人利用节日和董某某搬家之机向董某贿,但行贿人均是在有事需要董某某帮忙或事后表示感谢及以后工作上能够得到董某某关照和支持的情况下向其行贿的;对董某某称有部分是当时拒收或事后退还之理由,行贿人的证言不能证实,且董某某在侦查阶段对收受他人贿赂的数额及用途均做了供述,与行贿人证实的行贿数额相一致。因此,上诉人董某某及辩护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董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被告人董某某贪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理由,经查,证人王某某、丁某某证言均证实董某某让其从单某借款并让其虚开发票在单某变通处理的事实,且与董某某在侦查阶段对贪污公款的数额及用途所做供述能相互印证。故上诉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人董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挪用公款的事实不能成立”之理由,经查,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董某某让丁某某从邓州市X镇化综合开发公司借款x元用于“诺阳新能源”项目的事实,且证人证言与董某某在侦查阶段对挪用公款的数额及用途所做供述能相互印证。故上诉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董某某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之理由,经查,董某某是在办案机关掌握其全部犯罪线索及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抓获的,不符合法律规定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董某某上诉称“其在市纪委和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均系在刑讯逼供和诱供的情况下所取得”之理由,经查,首先上诉人提出该理由没有证据支持,其次本案不仅有被告人供述,还有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予以印证,且证据均系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索取他人财物x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贪污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挪用公款x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情节严重。董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赵某剑
审判员孙某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