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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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2010年3月26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寇某某,河南雷鸣(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0)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一)受贿的事实

1、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邓州市园林处主任孙××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九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我于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任邓州市民政局局长,2004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邓州市建设局局长,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任邓州市委群工部部长兼邓州市建设局局长,住邓州市X路引丹局家属院,我任建设局局长期间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建设局的全面工作,对单位人、财、物的管理,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2005年至2009年,我分多次收受过邓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园林绿化处主任孙××现金x元。

(2)证人孙××证言

我于2004年3月份至今任邓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和园林绿化处主任、支部书记。邓州市园林绿化处是邓州市建设局下属的二级单位,我和郭某某是在工作中认识的,我们是上下级同事关系。我曾在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期间,分九次共给郭某某送现金x元。

2、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底,邓州市市政公司经理任××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七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证实2005年至2009年,邓州市政公司经理任××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及工作上给予关照、支持,分七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2)证人任××证言

证实2005年至2009年,任××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及工作上给予关照、支持,分八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3、2005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先后四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郭某某供述

证实2005年至2009年,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理李××为他个人提拔和日常工作给予关照,先后七次到郭某某家、武汉军区医院等地方送现金共计x元。

(2)证人李××证言

证实2005年至2008年底,其为个人提拔和日常工作给予关照,先后七次到郭某某家、武汉医院等地方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4、2005年春节前至2009年1月,邓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姚××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先后六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证实2005年至2009年,邓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姚××为了感谢郭某某在他个人进步和工作上给予他的支持和关照,在郭某某爱人李学荣住院期间和春节前以及郭某某母亲、爱人病故时,先后六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2)证人姚××证言

证实2005年至2009年,其为了感谢郭某某在他个人进步和工作上给予他的支持和关照,在郭某某爱人李学荣住院期间和春节前以及郭某某母亲、爱人病故时,先后六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5、2005年春节前至2008年4月,邓州市规划局局长张××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五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了2005年至2009年,邓州市规划局局长张××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工作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七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2)证人张××证言

证实2005年至2009年,其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工作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八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2009年春节前的3000元该郭某予供述)。

(3)证人杨××证言

证实其于2008年3.4月份与张××一起到武汉看望李学荣,当时其没有下车。其于2008年农历12月份与张××一起到邓州市穰东郭某某老家吊孝,当时其也没有下车。

6、2005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建设局纪委书记李××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先后四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了2005年至2008年,邓州市建设局纪委书记李××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及工作上给予关照、支持,分七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2)证人李××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5年至2008年,邓州市建设局纪委书记李××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及工作上给予关照、支持,分七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7、2005年春节前至2007年秋,邓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马××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的关照和支持,先后四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了2005年至2009年间,邓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马××为了让郭某某在工作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分四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2)证人马××证言及其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5年至2009年间,邓州市建设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马××为了让郭某某在工作上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分五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8、2005年10月份的一天,邓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科科长李××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到郭某某家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5年12月,邓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科科长李××,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及工作上给予关照、支持,到郭某某家中给郭某某送现金5000元。

(2)证人李××证言

证实2005年10月,邓州市规划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科科长李××,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及工作上给予关照、支持,到郭某某家中给郭某某送现金5000元。并证实2007年8月份给郭某一件价值4000多元的茅台酒。

9、2006年春节前至2009年春节前,邓州市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许××为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九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6年至2008年间,我先后九次收受邓州市建设局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许××现金x元。

(2)证人许××证言

证实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许××为了让郭某某在工作中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分九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3)证人凌××证言

证实的内容与许××证实的内容一致,均证实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许××为了让郭某某在工作中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分九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4)证人王××证言

证实的内容与许××、凌××证实的内容一致,均证实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许××为了让郭某某在工作中给予关照和支持,先后分九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其中自己参与的三次。

(5)证人张××证言

证实的内容同证人许××、凌××、王××证实的内容一致,均证实了许××等人分九次共给郭某某送现金x元后,该张变通发票入账的情况。

(6)证人牛××证言

证实了2008年清明节前后其岳母在武汉军区医院住院期间许××和许的同事去医院看望岳母时,其受岳父郭某某安排接送许等人,并证实许××等人送现金x元的事实,与郭某某供述和许××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

10、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花洲规划所所长王××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支持和关照,先后四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了2006年至2008年,邓州市花洲规划所所长王××,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及工作上给予关照、支持,先后四次到郭某某家中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2)证人王××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二份

证实2006年至2008年,邓州市花洲规划所所长王××,为了让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及工作上给予关照、支持,先后六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3)邓州市组织部文件一份

证实王××同志任规划局副科级干部(试用期一年)。

11、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夏,邓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翟××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先后四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翟××为他个人提拔和工作上让郭某某给予关照,先后给郭某某送现金共x元。

(2)证人翟××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翟××为他个人提拔和工作上让郭某某给予关照,先后给郭某某送现金共x元。

(3)邓州市组织部文件一份

证实翟××同志任规划局副科级干部(试用期一年)。

12、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中秋节前,邓州市建设局环卫处主任张××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五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建设局环卫处主任张××,为了感谢郭某某在工作中给予支持和关照,先后五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2)证人张××证言

证实2006年至2009年,邓州市建设局环卫处主任张××,为了感谢郭某某在工作中给予支持和关照,先后五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共计x元。

13、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邓州市建设局规划设计院院长周××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到郭某某家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了2007年春节前,邓州市建设局规划设计院院长周××,为了个人进步和感谢郭某某在工作中对他关照,到郭某某家给郭某现金5000元。

(2)证人周××证言及其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7年春节前,邓州市建设局规划设计院院长周××为了个人进步和感谢郭某某在工作中对他关照,到郭某某家给郭某现金5000元的事实。

(3)书证:2007年7月周被任命为设计院院长的文件一份

14、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邓州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吴××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到郭某某办公室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7年1月,邓州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吴××为了感谢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时给予帮助和关照,到郭某某办公室给郭某某送现金5000元

(2)证人吴××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7年1月,邓州市建设局办公室主任吴××为了感谢郭某某在他个人提拔时给予帮助和关照,到郭某某办公室给郭某某送现金5000元。

(3)邓州市组织部文件一份

证实吴××同志任规划局副主任科员(试用期一年)。

15、2007年6.7月份的一天,邓州市建设局财审科科长罗××为了感谢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女儿罗阳安排到建设局工作,到郭某某办公室送购物券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7年6.7月份,邓州市建设局财审科科长罗××为感谢郭某某将其女儿罗阳安排到城建系统工作一事到郭某某办公室给郭某某送邓州市豪门百货购物券5000元。

(2)证人罗××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7年6.7月份,邓州市建设局财审科科长罗××为感谢郭某某将其女儿罗阳安排到城建系统工作一事到郭某某办公室给郭某某送邓州市豪门百货购物券5000元。

(3)书证罗阳2007年3月份上班的相关手续(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和邓州市X组情况说明各一份

16、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春节前,邓州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许××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仁对其工作的支持和关照,安排本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先后两次给郭某某送购物券合计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7年至2008年,邓州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许××为了感谢郭某仁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安排本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到郭某某家中给郭某购物券3000元。

(2)证人许××证言、

证实2007年至2008年,邓州市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理许××为了感谢郭某仁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安排本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到郭某某家中给郭某购物券3000元。

(3)证人张某某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在2007年和2008年春节,我们公司经理许××安排我两次共计给郭某某送3000元购物券。

(4)书证

变通入账的发票

证实给郭某某送的3000元现金变通发票入账的情况。

17、2009年2月,邓州市建设局安监站站长张××为了感谢被告人郭某某将其女儿张重洋安排到邓州市城建局质检站工作,到郭某某办公室送现金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郭某某先后两次收受邓州市建设局安监站站长张××现金共计x元。

(2)证人张××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在2009年2月份因为女儿安排工作,到郭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现金x元。

(3)邓州市建设局情况说明及干部调动介绍信各一份

证实张××的女儿张重洋于2008年11月份到质监站参加工作的事实。

18、2008年5月,邓州市建设局生活垃圾处理场场长蔺××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借郭某某之妻李学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之机,到医院给郭某某送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8年5月份,郭某某收受邓州市建设局生活垃圾处理场场长蔺××现金共计3000元。

(2)证人蔺××证言及其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8年5月份,郭某某收受邓州市建设局生活垃圾处理场场长蔺××现金共计3000元。

(3)邓州市建设局委员会文件一份

证实2007年11月28日蔺××任垃圾处理厂厂长。

19、2008年2月的一天,邓州市建设局城区河道所所长袁××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到郭某某家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8年2月,邓州市建设局城区河道所所长袁××为了在工作中能得到郭某某的关照,到郭某某家给郭某某送现金5000元

(2)证人袁××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8年2月,邓州市建设局城区河道所所长袁××为了在工作中能得到郭某某的关照,到郭某某家给郭某某送现金5000元。

20、2008年春节前和2008年6.7月份,邓州市建设局城市垃圾管理办公室主任张××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两次给郭某某送现金合计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8年至2009年间,郭某某先后二次收受邓州市建设局城市垃圾管理办公室主任张××,现金共计6000元。

(2)证人张××证言二份及其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8年至2009年间,郭某某先后二次收受邓州市建设局城市垃圾管理办公室主任张××,现金共计6000元。

(3)书证

邓州市建设局委员会文件一份

证实2007年11月28日张××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主任。

21、2008年6月份的一天,邓州市建设局质检站副站长何××为了得到被告人郭某某对其工作和个人进步的支持和关照,到郭某某家送现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8年6月,邓州市建设局质检站副站长何××为了让郭某某在工作中对他支持和关照以及提拔任用,到郭某某家中给郭某某送现金5000元。

(2)证人何××证言及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2008年5.6月份,邓州市建设局质检站副站长何××为了让郭某某在工作中对他支持和关照以及提拔任用,到郭某某家中给郭某某送现金5000元。

(3)证人闻××自书情况说明一份

证实何××给郭某某送5000元现金的事实,与何证言相互印证。

(4)何××于2008年12月任邓州市建设局质检站副站长的任免通知一份。

(二)贪污的事实

1、2008年7、8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安排其女婿牛××到邓州市建设局市政公司报销郭某某之妻李学荣有病期间外出治疗的个人开支票据x元。获款郭某某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8年7、8月份的一天,郭某某安排女婿牛××到邓州市建设局市政公司报销个人开支票据8万多元。此票据在市政公司财务报销后,此款郭某某据为己有。同时对相关票据x元进行了辩认,承认均是自己的票据,其中涉及的x多元是因公开支的票据,但都是自己一人经办,没有其他证据。

(2)证人任××证言

证实2008年7、8月份的一天,郭某某安排女婿牛××到邓州市建设局市政公司报销个人开支票据8万多元(x元)。此票据在市政公司财务报销后,此款郭某某据为己有。

(3)证人陈××证言

证实2008年7、8月份的一天,其受任××指示,给郭某某报销个人开支票据8万多元(x元),并对上述票据进行了辨认。

(4)证人郑××证言

证实2008年9月份,财务科科长陈××转交给其郭某某的票据x元交其入账报销,后经任××签字入账后,该郑把x元钱交给陈××的事实,并对上述票据进行了辨认。

(5)证人吕××证言

证实2008年9月份,出纳郑××交给其郭某某开支的费用票据x元说领导已签批,让其入账,后该吕陆续下账的情况,并对上述票据进行了辨认。

(6)证人牛××证言

证实2008年7.8月份其受岳母李学荣安排(其岳父郭某某也知道)到市政公司报销费用7万多元(具体数额以账上显示为准)的事实。

(7)书证

郭某某在市政公司报销费用x元的相关票据

证实郭某某在市政公司报销个人费用x元的事实

2、2009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安排其女婿牛××到邓州市建设局园林处报销郭某某妻子李学荣有病期间外出治疗的个人开支票据x元。获款郭某某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供述2009年3月份其让牛××到园林处报销的x元票据中除了3000元的导航仪费用是因公费用外,其他均是其个人开支的票据,同时该郭某相关票据进行了辨认。

(2)证人孙××证言

证实2009年3月份,郭某某安排女婿牛××到邓州市建设局园林处报销其爱人李学荣有病期间在外治疗个人开支票据x元的事实(郭某述是x元)。

(3)证人吴××的证言

证实2009年3月份,孙××安排其报销郭某某妻子生病期间个人开支的票据x元的事实。

(4)证人牛××证言

证实2009年3月份其受郭某某安排到园林处报销其岳母住院期间个人开支的费用x元的事实。与证人孙××、吴××证言相互印证。

(5)书证

在园林处报销x元的相关票据

证实郭某某在园林处报销费用x.5元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的涉案赃款已被依法追缴。

其它证据:

(1)证人宋××、杨××、马××、孙××、刘××证言

证实郭某某担任建设局局长期间,建设局相关干部任免的情况,一般都是郭某任说了算,因为他是单位一把手。

(2)郭某某户籍证明一份

证实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3)邓州市X组织部郭某某任职证明一份

证实郭某某于2004年12月至2008年11月任邓州市建设局局长;2008年11月任邓州市群众工作部部长、建设局局长。

原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建设局局长、邓州市群工部部长兼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在建设局下属单位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开支票据共计x元。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郭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实行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对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x元予以追缴。

上诉人上诉及辩护人辩称:(1)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受贿的27.9万元中有24.1万元是上诉人在逢年过节、妻子患病住院和母亲、妻子去世期间收受的礼金,而不是发生“在人事安排、调整、提拔及人员招录过程中”的受贿。2、原判决认定郭某某因妻子生病外出治疗的费用在其下属单位报销,贪污公款x元不实,该x元仅有x.5元系外地的发票,其余部分系在邓州市因公支出的招待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考虑上诉人主动坦白、彻底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一审开庭出示、宣读、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担任邓州市建设局局长、邓州市群工部部长兼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人事安排、调整、提拔及人员招录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郭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分别在建设局下属单位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开支票据共计x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郭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案发后,郭某某向有关部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郭某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称,其受贿款项属礼尚往来,属礼金性质,不应认定为受贿的理由,经查,郭某某明知孙××等21个行贿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应视为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其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具有权钱交易性质,不属礼金,故应按受贿处理。该上诉及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郭某某及辩护人另称原审认定贪污数额中有一大部分用于其公务开支,不应计入贪污数额中的意见,经查,郭某某在侦查机关侦查时对其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票据均进行了辨认,对其贪污的事实供认不讳,且能与牛××、任××、孙××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现无证据证实其本地发生的费用系因公开支。故该上诉及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建淮

审判员胡书海

审判员李显娥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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