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武汉杜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浩海丰太花园1-5-X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宗根,湖北普明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番茄荆楚情饮食文化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杜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红番茄荆楚情饮食文化有限责任某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杜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杜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杜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7元,减半收取1278.5元,由原告武汉杜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