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汉族,住(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母亲),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闸北区某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略)-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长朱晓东
审判员陈莉
代理审判员王某兰
书记员张志刚